悬赏执行的概念及法律依据
发布时间:2024/10/27 9:02:35
债掌舵执行悬赏(不良资产)小编整理发布:
悬赏执行,是指人民法院或者债权人为了实现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公开发布悬赏信息征集知情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并在据此取得执行效果后向财产线索提供人支付奖励或者酬金的行为。
根据悬赏信息发布主体的不同,可将悬赏执行分为公务悬赏和民间悬赏。后者以盛鲸执行悬赏网为代表。
1、公务悬赏法律依据:
针对民事诉讼案件中“执行难”的痼疾,中共中央政法委于2005年在《中共中央政法委关于切实解决人民法院执行难问题的通知》中指出要“建立执行财产线索的举报悬赏制度,以动员社会力量及时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2011年5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的通知,规定“建立财产举报机制。执行法院可以依据申请执行人的悬赏执行申请,向社会发布举报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悬赏公告。举报人提供的财产线索经查证属实并实际执行到位的,可按申请执行人承诺的标准或者比例奖励举报人。奖励资金由申请执行人承担。”
2、民间悬赏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司法解释(二)第三条规定:“悬赏人以公开方式声明对完成一定行为的人支付报酬,完成特定行为的人请求悬赏人支付报酬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据此,通过蒲公英协作网等民间平台或自行发布悬赏信息进行财产线索悬赏属于民间悬赏行为,构成民间悬赏合同,当事各方利益受法律保护。
20世纪90年代,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民商事诉讼数量也随之飞速增长,“执行难”的问题日益凸显。被执行人难找、被执行人财产难寻、协助执行人难求以及执行标的物难动等现象层出不穷,经常出现败诉一方通过各种形式转移、隐匿、毁坏财产,往往以“推、躲、拖、赖”的方式逃避执行,导致法院判决无法执行到位,有时法院不得不裁定中止执行,出现法律“白条”怪圈,甚至在不少地方出现了低价叫卖判决书的现象。在此背景下,部分地方法院开展了悬赏执行的积极尝试。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法院、上海普陀区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等先后出台了关于悬赏执行的规定,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也于2006年11月16日发布了《关于民事执行中实行悬赏执行制度的规定》,规定对存在财产线索查找实际困难的执行案件可以在5~50%范围内进行悬赏执行。通过报纸、电视台、电台等传统媒体和互联网媒体,人民法院公开曝光了一些不诚信的被执行个人或单位,取得了较好的执行效果。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更建立了专门的执行悬赏举报网,为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办理的执行案件公开征集线索。
由于公务悬赏普遍存在的数量少、审批程序严格、集中于传统媒体等特征,较难满足大量的执行困难案件的实际需求,各界人士也一直在努力尝试和摸索民间悬赏。唯一较有知名度的商业悬赏平台是盛鲸执行悬赏网。
随着社会诚信体系的不断完善,悬赏执行的特点也将发生变化。悬赏执行,其指向主要是登记式财产,如银行账户、土地房产、证券、股权等。
可以预见的是,将来对个人和单位的各项财产信息将更加便利于司法查询,登记式财产的悬赏需求会逐渐减少,但对于非登记式财产如协议持有财产、信托、债权、索赔权……等,悬赏执行的需求仍将长期存在。